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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劳动者本人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纠纷


一、法律依据
(一)《劳动法》
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4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要求赔偿的条件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违章劳动者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也是合法的。但是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是否制定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因违章作业造成损失要求劳动者赔偿的规定或约定?
(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让劳动者知悉?

三、几种情形的处理建议
(一)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失,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每月扣除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但注意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故意损坏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其它构成犯罪的情形,报案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三)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按照保密协议约定要求支付违约和赔偿损失。
(四)劳动者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用人单位赔偿第三人损失后,可依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

四、特别提示
(一)在劳动者承担责任时应当根据工作岗位、职责、薪酬、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者违章事故中用人单位总是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本人认为让劳动者在不超过50%的比例承担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二)用人单位一定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章,这是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最重要依据。
(三)用人单位要及时固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造成损失的金额要有确切的证据来证明,不能想当然地估一个数字。
 
 
 
来源:王培元律师      时间:2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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