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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将推广裁判文书改革

近日,根据南方日报报道,拖沓冗长、千案一面等备受诟病的裁判文书问题有望被终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在全国率先进行简化改革。法官将不再固守传统裁判文书“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和法院认为”的四段论格式,而是根据不同案件情况颁发令状式、要素式或者表格式的判决文书。记者昨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发文向全省法院推广深圳式裁判文书改革。

●南方日报记者 戎明昌 通讯员 林劲标格式“一刀切”:

法官写得累,百姓看不明农民工李生跟老东家闹翻后,第一次上法庭,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多,主要是加班工资。可是拿到判决书却把李生吓了一跳,有将近20页厚,他有点看不明白。别的工友让他直接看最后一页的结果。李生发现,法官没有全部支持他主张的加班时间和工资标准。往前翻了翻判决书,没能找到依据,李生“以看不懂文书”为由决定上诉。

“传统的裁判文书格式比较固化,不分案件类型,均由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尾部五部分组成。即便是对于简单案件,无论双方是否有争议,从诉称、辩称到各方的举证、质证、认证都需要‘一会儿原告、一会儿被告’的轮番论述,文书常常对一项事实翻来覆去地说,而真正需要说理的部分却往往简单,导致头重脚轻、拖沓冗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丽雅告诉记者,现行的文书格式源于199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格式(试行)》,该格式实施了20多年,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官司法能力不断提高,越来越显露出缺陷和不足。

“文书不能只是关注自身的逻辑性,而忽略百姓的阅读习惯和司法需求”,郝丽雅分析,“不区分案情的‘八股式’文书格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判决的社会认可度和服判息诉率,也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

2005年开始,深圳就开始调研案多人少问题的解决之道。“案件审得快,而文书出得慢、看不懂”,郝丽雅带领的调研小组发现,这也是当事人投诉的集中点。而法官叫苦连天的也是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的固定格式化,即便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文书一般都不会少于6A4纸。

“不是所有的文书都是说得越多越好。”律师杨文彪告诉记者,对于一些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更在乎能否尽快拿到裁判结果。

简化文书:

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要让老百姓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就要让每一份裁判文书符合老百姓的个性需求。”深圳市中院院长霍敏认为,对于案件而言,在确保结果公正的前提下,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霍敏告诉记者,目前深圳法院适用简易审理的案件数占到全部民商案件85%以上,如果能够在裁判文书上实现简化,能大大地提高审判效率,让公正尽快实现,而且能让法官把更多精力放在疑难、新类型案件上。

人均每年350件办案数让中国法官苦不堪言,而事实上,在中国大陆以外,一个法官年办案数在5000件以上司空见惯。以香港区域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为例,该处处理纠纷额为5万元以下的合约纠纷或侵权纠纷,总共只有8名法官,而年处理案件竟然达近5万多件。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该处的法官处理案件一般是当庭做口头裁决,不出具裁判文书。当事人若申请出具裁判文书,法官也只是将当庭口头裁决的录音进行整理,出具裁决证明,不论述理由。在香港、新加坡,很多案件甚至能做到一分钟裁决。

“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这是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基本规律。正是基于此,深圳中院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简化改革规定》)并于去年5月正式在深圳罗湖、宝安、福田3个基层法院试点,同年7月全市铺开实施。

三类简易文书:

争议在哪法官怎判一目了然深圳中院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设计了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三类简易文书格式。此举措开了全国先河。

据参与草拟规定的法官黄振东介绍,三类文书的主要对象是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情简单、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而针对复杂、疑难案件仍然沿用传统的裁判文书形式,并注重说理。

令状式文书主要适用于标的在20万元以下的小额速裁以及事实争议不大的信用卡透支、按揭欠款、欠缴物业管理费、房屋租金、工伤保险待遇等7类纠纷。令状式文书去除了传统文书的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和法院认为“四段论”,仅包含诉讼参与人称谓和法院裁判主文。令状式文书实际就是裁判结果的“证明书”,它能配合小额纠纷的快速审结,让老百姓第一时间拿到裁决。

而要素式文书则是针对案件的要素展开。黄振东以劳动争议案件为例,他说,这类案件按照劳动要素可以总结出大约30多个要素,比如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加班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那么诉讼双方需要首先各自填写相应的要素,法院开庭时将双方填写的要素进行对比,庭审主要针对有争议的要素部分进行。在裁判文书上,对于没有争议的要素,法院直接认定,一笔带过;而对于争议的要素,法院才写明诉辩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于争议的部分,不区分事实和说理,而采取‘夹叙夹议’的比较符合阅读习惯的写作方式”,黄振东提到,这是变革了传统文书严格“先叙述,后议论”的方式。

“这种要素式文书简单、明了,重点突出。当事人按要素填写既能保证不遗漏诉讼请求,又能帮助双方迅速理清争议的部分。而文书又极其方便查询到法院对争议部分的认定,让当事人对最后的裁判结果更加信服。”郝丽雅告诉记者,要素式文书比较广泛适用在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纠纷中。

表格式与要素式基本一致,只是将要素用表格方式列明。

效果明显:

文书改革倒逼庭审变革418日下午219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在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开庭。双方的证据只有一份对账单。法官邱碧媛将庭审焦点确定在货款的真实性上。对于对账单上的13万元欠款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对给付时间有意见。法官查实了双方的交易习惯后当庭确认了对账单的真实性。

239分,邱碧媛宣布案件进入宣判阶段,在征求双方的意见后,当庭裁定被告分13期给付货款,每期1万元。逾期执行的,则可申请法院全额执行尚未给付的全部欠款。245分,法庭当场打印出了一份令状式判决书,判决书上只有双方当事人信息以及法院裁判的结果。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服判。

26分钟,一份滚烫的判决书。”邱碧媛所在的速裁法庭每年可以审结2000多件这样的案件。她说,这要在以前,当事人从立案到拿到最后签发的传统格式裁判文书大约需要10天,现在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到场的话,一般30分内可以完成开庭、判决及送达。

“裁判文书的改革实质上是一种庭审方式的革命。”霍敏告诉记者,这有助于对庭审根据案件的繁简进行分流,简案快审,难案精审。

据悉,试行一年来,深圳法院一审民商案件适用简化裁判文书率达到50%,平均审理周期缩短了15天,当庭裁决率达近40%,上诉率仅为5%

观察裁判文书改革对法官挑战大传统的裁判文书几乎很难做到当庭宣判、当庭送达。开庭后,法官撰写判决书的过程就是形成裁决的过程,“这有一个较长的缓冲期,好处是可以开庭后认真思考庭审时发现的问题,而弊端是当案件积压到一定程度或拖延过久后,法官会相对生疏。”郝丽雅副院长说。

而新式裁判文书带来的庭审变化则有效防止了法官拖延,对法官提出了更大挑战。“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当庭陈述判决理由、当庭宣判、当庭出具裁判文书”,这“四个当庭”是对法官采取令状式文书的基本要求。而要实现这“四个当庭”却并不容易。邱碧媛是深圳市第一个“吃螃蟹”的法官,她还记得当初刚开始接触时的抵触和担心,“法槌一下,就没有回旋的余地。”这对法官审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令状式文书很受百姓欢迎,而且审判效率非常高。”

“那万一裁判后当事人不服要求上诉怎么办?”对此,邱碧媛解释,法官只是把说理部分放在了庭审上进行,而这些都记载在庭审笔录当中且进行了全程录音,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这些材料都会随案附送。迅速查明事实作出即时裁决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逼着”法官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以适应裁判文书改革的需求。

 

来源:      时间:20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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