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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辩护特殊规则:南山区法院刑事审判流程特别规定


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为更好规范本院刑事审判流程,特制订了《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试行)》,在深圳南山区进行刑事辩护的律师应该依据该规定更好地维护自己当事人得合法权益。现转发如下,供各位深圳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参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对刑事审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律师

    第二条  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分立案审查、司法事务室送达、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庭后工作五个阶段及综合性工作部分,其中立案审查、司法事务室送达阶段的流程管理规则分别由立案庭及司法事务室另行制定。

第三条   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审判规则管理案件,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二)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明确责任、畅通流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四条  本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卷宗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收转送达,均应制作送达回证。

第二章 庭前准备

第五条  内勤负责从司法事务室接收新受理的案件,并进行初步审查与登记。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第六条  初步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一)审查是否有需要指定辩护的情况:对于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指定辩护;对于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等其他情况的被告人可以指定辩护。决定指定辩护的应当将指定辩护函、起诉书副本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南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二)对于被告人系聋、哑人或不通晓普通话的少数民族的,制作聘请手语翻译或其他语言翻译的书面报告,经承办法官、庭长及主管院长签字后,与元平特殊学校或办公室联系聘请翻译人员事宜。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三)审查是否有被告人要求通知家属或委托辩护人而司法事务室未能通知的情况,若有,应再行通知,并将通知情况标注在卷。

第七条  内勤在收案登记本上对案件的登记应做到内容完整准确,以满足查询及统计的需要。

第八条  内勤还应为未成年被告人制作档案表,并将档案表打印一份贴在案卷袋表面,由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并由法官助理将填写完毕的档案表制作成电子文本复制给内勤汇总。

第九条  内勤完成初步审查与登记工作后,应将案件转交法官助理签收。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第十条  法官助理收案后需做好如下庭前准备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在开庭前标注在卷并向承办法官汇报:

(一)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其按被告人人数加一份的数量于开庭前向本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及证据复印件,并将诉状及时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同时在开庭三日前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送达开庭传票。

如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表示放弃起诉,则应将此情况标注在卷并向承办法官说明。

(二)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并向其送达出庭通知书、起诉书副本。

(三)按承办法官的要求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等相关资料。

(四)办理退回补充侦查、简转普手续、报请省高院批准延长审限等事宜,并及时将致审理期限变化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送达看守所。

(五)在收案后将起诉书副本一份报庭长阅知。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第十一条  承办法官应在开庭前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对内勤及法官助理所作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拟出庭审提纲。

第三章 开庭审理

第一节  普通程序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负责庭审记录的书记员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二)宣读法庭纪律;

(三)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四)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

第十三条  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被告人到庭,查明以下基本情况: 

(一)查明被告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它当事人的身份事项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二)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说明理由);

(三)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审书记员、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四)告知当事人本院在庭前已经分别向各当事人送达了《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须知》,不再重复告知,并询问各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对申请回避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回避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2、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符合法定情形的,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决定;3、申请公诉人回避,符合法定情形的,宣布休庭,报检察院检察长决定。询问各当事人对于辩护人为其辩护是否同意。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休庭;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对成年被告人,可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指定辩护人;对盲、聋、哑或未成年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一般不予准许。委托辩护人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一般应准许;指定辩护人提出拒绝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第十四条  由审判长主持,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十五条  法庭调查阶段:

(一)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为主线,以审查、核实证据为中心,查明案件事实。

(二)控辩双方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需运用证据查明: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如何实施(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同案人的关系、责任,罪过、动机、目的如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赃款赃物的情况等等。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三)通过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讯问、发问、陈述、对质、示证、质证等方式进行法庭调查。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诉讼代理人宣读附事民事诉讼状),而后留下第一名被告人(多名被告人的),请法警将其余被告人带出法庭候审。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什么辩解意见。之后询问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问题需要讯问。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发问的,应予准许,必要时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讯问、发问有诱供、指供等不当方式的,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如公诉人对被告人诱供的,可提醒:“请公诉人注意对被告人的讯问方式”。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或者与本案无关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分别用“反对有效”、“反对无效”或“异议成立”、“异议不成立”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多名被告人的,分别传被告人到庭陈述、讯问。对最后一名被告人讯问完成后,将全体被告人传到庭。

(四)合议庭对于当庭出示、质证过的证据,应当作出采纳与否的决定;不能当庭确认的,可在判决书中确认。

(五)可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需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查的;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补充侦查而提出建议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十六条  法庭辩论阶段: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清后,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转入法庭辩论,应围绕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法庭辩论的顺序为先控后辩,再互相辩论。发现新的证据、事实,可恢复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辩论。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意见或其他不当发言应当制止。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第十七条  最后陈述阶段:

经辩论,双方观点明晰,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此阶段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损害他人及社会公益或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二)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否定控罪的,可恢复法庭辩论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第十八条  最后陈述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在法庭笔录上署名。

第十九条  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  对案情复杂,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在法定审限内作出判决,并在同一天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  判决的宣告一律公开进行。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第二十二条  刑事案件的审限一般为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审限内不能审结的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直接邮寄书面申请材料到省高院刑一或刑二庭,报请审批延长一个月。

第二节 简易程序审理流程

第二十三条  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官助理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诉人等与案件有关人员可用简便方式,但应记录在卷。

第二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可不出庭,辩护人提出不出庭要求,只提交辩护词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审判员宣布开庭后先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法庭组成人员及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详细要求参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相应部分)。

第二十七条  法庭审理时,审判员可不宣读起诉书,直接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表示认罪的,可由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无陈述和辩护意见的,由审判员直接出示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法庭审理时,先由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接着由被告人进行陈述,然后各自示证,双方进行辩论。

第二十九条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除判决需要报领导审批的案件外,一般应当庭宣判。应当庭宣判,宣判过程应写入笔录,并于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

第三十条  在法庭审理流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第三十一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法官助理应将中止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复印件交由内勤送看守所。

第三节 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流程

第三十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所采纳的证据无异议;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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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系聋、哑、盲人的; 

(二)外国人犯罪的;

(三)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证据有异议的案件;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六)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在开庭审理流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继续适用该审理方式:

(一)审理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仅在个别情节或不影响量刑标准的数额上有所差异,没有超出起诉范围的;       

(二)被告人不否认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仅对有关数量、手段等个别情节予以辩解、否认的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第三十四条  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一般由检察院移送起诉时书面建议法院适用。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的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的,应当征求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规则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确定被告人认罪及意愿表达的真实性。审判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辨别和判断:

(一)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是出于自愿;

(二)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清楚的理解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三)被告人知晓作有罪答辩的法律后果;        

(四)被告人对放弃法庭调查时的诉讼权利的理解;

(五)被告人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方式没有异议。

第三十六条  被告人认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意见的,可以不再就犯罪事实及罪名作供述和辩解。

第三十七条  控辩双方可以就犯罪事实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情节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控辩双方在出示、宣读证据时,被告人对证据不持异议的,不必出示和宣读证据的详细内容。

控方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可以简略对犯罪事实的综述以及对犯罪构成和法律适用的论证,直接提出对适用罪名和量刑的意见。辩方亦可直接就罪名和刑罚提出意见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可以集中在量刑方面。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一般应当庭宣判。

第三十八条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第三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决定不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 

第四节 自诉案件审理流程

第四十条  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四十一条  自诉案件的审查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二)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四)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五)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六)在自诉案件审理流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自诉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书证、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制)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一定期限内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三)法院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应在开庭时质证;对未能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法院亦应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撤诉或者自行和解:

(一)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二)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应当不予准许。

(三)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四)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五)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六)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七)上述自诉案件的第(三)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八)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第四十四条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是自诉案件的第(一)(二)类案件。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四十五条  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对当事人羁押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结案要求,于一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相应的审限。

(四)按自诉程序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理后认定属于公诉案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第四章 庭后工作

第四十六条  法官助理在案件庭审结束后应及时草拟裁判文书,交承办法官修改,需审批的案件还应经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判决定稿后发送校对室校对,最后由承办法官发办公室打印。

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应及时送达被告人(每人一份)、看守所(份数与被告人数相同)、检察院(一律二份)。对被告人送达裁判文书,当庭宣判的应制作送达回证,非当庭宣判的还应制作宣判笔录。有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一般由法官助理通知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领取。法官助理还应将判决书取出三份备档(一份庭里留底,一份留给公安局预审科,一份报送领导)。法官助理每周应将判决书及时汇总报送庭长阅知。

第四十八条  判决生效后,法官助理应及时制作执行材料。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执行材料包括结案登记表一份、执行通知书一份、起诉书副本一份、判决书四份。对于被告人系女犯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执行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各多一份。

对于判处缓刑案件,应在宣判当日办理取保候审,并于案件生效后,制作缓刑执行通知书,并将缓刑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各一份送达缓刑执行机关。罪犯户籍地在深圳的,直接将材料送达被告人户籍所在区公安局法制或人口科;户籍地在深圳以外的,将材料邮寄被告人户籍所在区公安局,并告知罪犯到户籍所在区公安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送达完后内勤应及时登记送达情况,并将送达回证、换押证等材料分给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应将材料及时归卷。

第五十条  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内勤收到被告人上诉状或检察院抗诉状后应及时转交法官助理。由法官助理报知承办法官,并在上、抗诉期满后整理案卷移交内勤,内勤将案卷连同上诉案件登记表(书面及电子文本)送交立案庭,由立案庭移送市中院。

整理上/抗诉案卷应填写报送上/抗诉函、移送上/抗诉表,普通程序的案件还应制作审理报告两份。报送上/抗诉函(稿)应归入诉讼卷正卷,审理报告一份应归入诉讼卷副卷,报送上/抗诉函、移送上/抗诉表、审理报告一份、判决书四份应放入上/抗诉案卷档案袋中。

第五十一条  二审退回案件的处理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内勤负责从立案庭接收二审退回案件后应在二审退回案件登记本上登记,将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报送庭长阅知,并将案卷移交法官助理签收。法官助理应将二审裁判文书报送承办法官阅知,并负责将二审裁判文书送达二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送达完毕后内勤应及时将送达回证按“深中法刑一终字”“深中法刑二终字”分类,分别寄送中院刑一、刑二庭内勤。法官助理收到二审退回案件后应及时做执行及归档,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的执行材料中应加四份二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中应加标二审裁判文书案号。对于改判案件,执行依据及所填刑期起止日期应仅按照二审裁判文书。

对于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法官助理应及时向跟案法官汇报,并将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意见一并交由承办法官报送主管副院长阅知。同时,法官助理应填写发回重审案件报告表并将起诉书副本、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意见复印十二份报送研究室,在研究室将经审批的发回重审报告表送回后,法官助理应即整理案卷交由内勤送交立案庭立案。

第五十二条  案件结案后,法官助理应及时整理材料归档。依据我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未上、抗诉的案件,法官助理应在生效后三十日内归档,移交内勤送档案室。上诉、抗诉,或者上级法院提审退卷后可归档的案件,法官助理应在二十日内将案卷按要求归档,交内勤送档案室。每月法官助理应统计按上述要求归档的案件、未归档的案件及原因,内勤负责督促并收集统一报送庭长。

第五十三条  变更羁押措施工作:

(一)需取保候审的,法官助理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保证人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由其填具保证书、提交身份材料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法官助理应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将其连同保证人提交的材料、起诉书副本一并交送承办法官报经庭长、主管副院长审批同意,而后法官助理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联及保证人提交的材料入卷。对于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直接向其宣读送达。对于被告人被羁押的,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一份并均加盖公章,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让其签署姓名时日,而后将其中一份送交看守所值班人员办理被告人出所事宜。对于取保候审的,均应制作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内勤。

对于因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原被判处刑期已满而需取保候审的案件,应联系市中院并由市中院发函委托本院代为办理取保候审事宜。

(二)需逮捕的,法官助理应填写逮捕决定书,将其连同起诉书副本一并交送承办法官报经庭长、主管副院长审批同意,而后法官助理将逮捕决定书审批联入卷。法官助理应报请庭长确定逮捕时间及联系公安及法警队协助,而后应通知被告人及其家属到法院的时间。内勤应送达逮捕决定书到公安协助人员处,并联系法警队及安排车辆。未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权利须知、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等材料的,法官助理应准备齐全在被告人到法院后逮捕前向其送达,并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家属送达逮捕通知书及将此通知书入卷。内勤应同公安人员、本院法警一起办理逮捕送看守所事宜。内勤应注意带起诉书副本一份以备在看守所填写入所材料,应要求被告人留备体检费用(如被告人没有留备,内勤应先行垫付再报销)。内勤应负责将看守所出具的被告人入所证明等材料收转法官助理入卷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第五十四条  罚金执行与刑事财产执行:

(一)对于罪犯家属自愿代其交纳罚金的,法官助理应填写罚金单送交家属,在罪犯家属通过银行交纳后,将交纳罚金证明的“随案归档”联及时入卷,并在罚金执行登记本上登记。

(二)对追缴到的赃款赃物,在判处书中应根据案件情况,判处发还被害人、予以没收或由扣押机关进行销毁。

(三)对侦查机关追缴到的赃物,应发还被害人而未发还的,在案件生效后,由被害人直接跟侦查机关申请发还或由向刑庭提出申请,由刑庭作出裁定,连同原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送相关机关将赃物退赔给被害人。

(四)对侦查机关追缴到并在银行冻结的赃款,应发还被害人的,在案件生效后,由被害人提出申请,刑庭作出裁定,连同原判决书、协助划款通知书一并送赃款所在银行划扣(是否联系公安机关同时解冻应根据银行需要)。划扣到我院后法官助理应通知被害人提供银行帐户,填写本院财务室提供固定格式的划款通知书,报由承办法官及庭长签字后交财务室,并告知被害人写一份收据到财务室办理划款。

(五)对没有追缴到的赃款赃物,刑事判决书中不作处理说明,可口头告知被害人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南山刑事辩护律师。

第五章  时限、期间、期日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关于时限、期间、期日等,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间,均从当日起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六章  其    他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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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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