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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转南山区法院快速审理简单离婚纠纷案件规则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快速审理简单离婚纠纷案件规则

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为更好规范本院离婚案件审判流程,特制订了《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简单离婚案件规则(试行)》,在深圳南山区进行诉讼的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应该依据该规定更好地维护自己当事人得合法权益。现转发如下,供各位深圳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南山离婚律师参考: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快速审理简单民商事案件(以下简称“快审程序”)是指以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在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的框架内,通过制定特别的审判管理流程,设立专门的审判人员最大限度地快速审理简单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  适用快审程序审理案件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原则深圳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南山离婚律师

第四条  当事人起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金额不足十万元(含本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快审程序审理:

(一)身份关系清楚,一方要求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三)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承揽和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六)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纠纷等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

    (七)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数额确定的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深圳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南山离婚律师;

    (八)可以适用快审程序审理的其它案件。

    第五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快审程序审理: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的案件;

    (二)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十人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四)与破产、强制清算有关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六)标的额超过十万元的案件;

(七)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案件;

(八)其他不宜适用快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二章  快审程序的启动

    第六条  立案庭设置专人负责适用快审程序审理简单民商事案件。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到院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审前调解案件,审前调解中心应立即通知快审法官,由其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审查该案是否可以适用快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由快审中心书记员立即将案件送立案庭排定快审法官并当场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案件,由审前调解中心直接退回立案庭。

第八条  对于电话调解不成功的审前调解案件,审前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对于符合本规则第四条之规定的案件,应立即通知快审法官,由其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由快审中心书记员进行排期送达,不符合条件的案件,由审前调解中心直接退回立案庭。深圳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南山离婚律师

    第九条  收案后,书记员应立即排期、送达诉讼材料,

并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其案件将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审理。

    快审法官可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商放弃或缩短举证、答辩期限。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举证、答辩期限的,原则上应安排当天开庭,无法安排当天开庭的,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可由书记员另行排期开庭。双方当事人协商成功的,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快审法官可指定举证、答辩

期限,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条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快审法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保全材料移送司法事务室。

属于快审案件的,司法事务室应在收到保全材料后两个工作内完成首次保全措施,并将回执移交给快审法官。如需前往南山区以外实施保全措施的,可以延至三个工作日;如需前往深圳市外实施保全措施的,可以廷至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快审程序案件可以采用录音电话、传真等方式传唤当事人,且时间不受提前三天通知的限制。

第十二条  立案庭应加强快审程序的管理,做好立案、审前调解和快审各项工作的无逢衔接。

第三章  快审案件的审理

    第十三条  适用快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快审法官审查认为确有必要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到当事人的住所、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等地点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十四条  适用快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快审中心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十五条  适用快审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简化法律文书,使用格式文书。判决结案的,判决书除了列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外,可以简化诉、辩意见,不进行举证、辩

证展示,可简明陈述事实与判决理由,引用主要法律依据,迳行判决。

    第十六条  适用快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如当事人申请给予调解时间或者快审法官认为案件尚有调解可能的,可以定期宣判,但定期宣判应当在开庭之日后七日内进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

    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  适用快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在庭审中应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应按照本院《审前调解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快审法官应在三日内将案件退回立案庭,由业务部门按简易程序或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一)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但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且标的金额未超过十万元的除外;

    (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确有必要且案件不能在四十五日内审结的;

(三)无法在十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的;

    (四)需要公告送达、鉴定、评估、勘验的;

    (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六)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矛盾易激化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快审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条  快审法官将案件退回立案庭,应当告知当事深圳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南山离婚律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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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南山离婚律师网      时间: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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