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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男网友一起过夜女方趁机盗窃获刑

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离婚律师网:奇葩事情越来越多,即偷情也偷财。女子李某某到男网友家过夜后,趁对方上班不在家盗窃男网友及邻居的财物,随后不辞而别。深圳刑事律师昨天获悉,深圳某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200元。关于盗窃罪量刑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稍后为您解读。先看故事。

去年10月21日,赵某某和李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当日约李某某回家过夜。李某某到赵某某租住的位于密云的房屋居住两天后,趁赵某某上午出去上班之机,盗窃赵某某现金80余元、红色羽绒服一件,还有一部苹果手机。之后,李某某又推门进入赵某某的一名邻居家,窃取对方300元现金、笔记本电脑一台、游戏鼠标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300元。

李某某随后不辞而别,赵某某回家发现失窃后报警,李某某因此被抓。

深圳某法院认为,李某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李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构成盗窃罪的,

对于盗窃罪,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深圳刑事律师还认为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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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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